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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骑行侠 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宏,地址:南宁青秀区蓉茉大道76号润和谷2号楼1层B9号商铺。 2015年 10月14日杜先生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川骑Z259SL摩托车一辆,即付3.1万元给该司;交车期限早过,该司至今不交车不退款。 2015年 7月30日唐先生到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预订购车,因该司主管田某佩承诺购车帮车上牌,唐先生当场刷卡支付142,700元购车款给该司,田某佩开具收到142800元购车款的《收据》收据给唐先生。至今,交车期限早过。虽经唐先生催讨,但该司法定代表人黄总一骗再骗,厚颜无耻称:我敢签字,就敢负责任,而且我没有失联呀!但就是不交车不退购车款。 .......至今,上当受骗者不知几人? 经查,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给给付款户头为“南宁市佳瓷建材经营部”,而该部已注销(附件3)。 再查,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办公地点位于南宁青秀区蓉茉大道76号润和谷2号楼1层B9号商铺产权非其所有,该铺面业主廖先生已将铺面抵押给北流信用社;该司无资产,购车款又不汇入其名下账户,显然其欺诈是有备而来,给受害人对其财产无从诉讼保全。 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口头虚构预付款付到厂家购车事实,事实上该款转入“南宁市佳瓷建材经营部”,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无法出示其将预付购车款汇付订购车凭证,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第(五)款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隐瞒真相的方法”犯罪特征。 二、当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要订购车人将购车款汇入“南宁市佳瓷建材经营部”,并被挪作他用,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的“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特征。 综上所述,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购车款项,自身并无履行能力。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请受害人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讨回购车款;并恳请公安机关、工商部门特别关注该公司其股权等变更情况,以防相关责仍人卷款跑路,坑害消费者。 右一 黄宏 广西骑行侠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一次性收客户142700元订车款,而该司将订车款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涉嫌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黄宏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田某佩涉嫌犯罪,跑得了和尚跑步了庙。 如受害人需帮助,请拔打:17074673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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