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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没人发的,难道大家都不关注新闻的?这是摩托车要解禁的节奏么? 【其他修法】 不授权地方**因大气污染限行 昨天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对于曾在一审稿、二审稿中出现的地方**可依据大气污染情况进行限行作了删除。 一审时规定,地方**可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制定限行政策,曾被指该政策为地方**机动车限行常态化开绿灯。二审在此基础上增加门槛,**对限行的类型、区域、时间应当征求公众等意见。 删除该法条的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意味着不再授权地方**依大气污染限行。 相关报道: 人大常委会委员: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侵犯财产权 综合新华网北京2014年12月27日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草案第45条是有关于向地方授权限制机动车通行的条款,此授权条款或成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的法律依据。 很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审议时表示,这个条款属于不当授权条款,应当予以删除。有的委员建议,即使保留修改此条款,也必须增加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规定补偿措施。总之,立法不能随便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口子”。 委员:删除第45条,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侵犯公民财产权利 李安东委员说,草案中涉及机动车限行的内容有2条: 一是第45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可以规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类型、排放控制区域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二是第7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包括限制或者禁止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后者属于应急措施,临时限行,群众可以理解,也是能够支持的。但第45条很可能就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提供了法律依据,显然不合适。”李安东说。 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6日下午分组审议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 “建议删除草案第45条。”吴晓灵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国家外管局原局长)直言,机动车在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部分限行或者禁行,第72条已经规定了,有大气污染紧急情况时,可以限制或者禁止部分车辆的行驶,“我认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已经在第72条当中体现了,第45条体现的是什么呢?是长期措施。” “现在北京是一周限制一天。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犯。”吴晓灵说,奥运会时为了保障空气质量,对汽车实行单双号限行,于是**开始热衷于采取行政措施,限制车辆行驶。买了一个车,一个月有四天不能用,其实本身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现在一周限行一天,迫使有些家庭买好几辆车,那么如果单双号限行就迫使更多的人再买车。 很多常委会委员与吴晓灵持相同意见。 姚胜委员说:“我赞成吴晓灵委员的意见,建议删去第45条的内容。” 李安东说:“这种条款不应列入草案。我们讨论立法法修改中也涉及这个问题,要限制对地方**的授权。” 不能“一限了之”,老百姓的车不是“软柿子” 在王毅委员看来,第45条属于不良条款。“北京市已经提供了一个不好的案例,过去本来限号行驶是一个临时的,结果很多家庭都是两辆车。这是一个无法解决空气污染的不良条款。” 辜胜阻委员(湖北省原副省长)说:“现在强调源头治理,比如油品质量,另外京津冀的大气污染,其中很重要的是跟产业结构有关,京津冀地区80%的煤消耗在河北,这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才是大气污染的根源所在。” “如果立法通过了,就给单双号限行常态化开了口子。现在不停工、不停产,要停车,老百姓通行怎么办?有关方面一定要慎重考虑,究竟源头治理重点应该放在哪里?”辜胜阻说。 吴晓灵认为,长期的治理措施应该靠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来解决,减少排放;再有就是,运用经济手段,减少机动车的保有量和马路上行驶的车量。比如**提高拥有汽车和使用汽车的成本,让老百姓自主地选择,是用私家车还是用公共交通,而不是侵犯其财产权利。 在吴晓灵看来,经济手段可以有三种:一是拍卖车牌号,所有拍卖的车牌号费用最后都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二是提高部分区域停车费用;三是限制空车行驶,鼓励拼车出行。 即使保留修改第45条,也要严格限定条件和补偿措施 “单双号限行常态化是个利益平衡问题。”沈春耀说,问题是“度”在哪里,“理”在哪里?需要有很好的政策说明。现在的45条似乎还不太清楚,可以理解成是临时的,也可以理解成是“常态化”和“永久性”的。这里只是说“可以”,这是一个很大的法律授权。 “比如南京青奥会或者国家公祭日活动、北京APEC会议或者早几年的奥运会,机动车限行是一个特定时段里的一个特别措施。如果作为一个常态性的公共政策,就很值得研究了。”沈春耀说,关键是要把道理和底线说清楚。**没有必要给老百姓增添不必要的担忧和烦恼。 董中原委员说,即使保留这一条,也必须明确**的补偿措施,否则**的权力太大,私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立法应当妥善平衡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李安东认为,即使单双号限行常态化,也不一定能够解决汽车保有量总量控制问题。单双号一限行,依现在的经济实力,很多家庭都会买两辆车,甚至是三辆、四辆车,会带来严重的资源浪费和行车困难。 李安东说,在当前意见分歧很大的情况下,建议慎重考虑第45条有关机动车限行的内容。如果要写,也应该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而且要有补偿措施。 北京中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莉凌说,从民法、物权法角度来看,公民对汽车拥有所有权,也就是拥有对于汽车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限行常态化后,汽车的使用权受到影响,这实际上已经使得全价购买的汽车在使用时被强制性“贬值”,构成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一种侵犯。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消费者协会法律顾问邱宝昌认为,限行、限购、摇号,都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都是在极端情况下施行的,法律依据值得商榷。行政手段可能确实行之有效,但是不一定合法,不一定公平,如果要达到公平,必须通过立法的手段。
原贴地址:https://mt.sohu.com/20150830/n42006227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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