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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2015摩友维权风云再起(作者:哮天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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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09: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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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版面巡查 于 2015-2-10 12:11 编辑

2015摩友维权风云再起,这次告的是拥有特区立法权的城市珠海
信宜摩友阿生驾驶摩托车经过珠海斗门,被斗门交警大队以外地牌号摩托车为由,扣留车辆并罚款2000元的案件,今天(2015.2.9)在斗门区法院开庭,作为珠海本地摩友哮天犬受信宜摩友阿生的委托代理出庭,在法庭上摩友哮天犬与珠海交警针锋相对的激烈辩论,整个开庭时间大约两个小时,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14年11月20日11:30左右,信宜摩友驾驶摩托车经过省道365井岸桥西路段,遇到一群未出示任何证件制服人员拦截,并且有人直接拔掉摩托车钥匙,在摩友的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牌照、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合法证件齐全的情况下,未做其它任何说明即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NO:4404043  000670704)并强行将我的合法财产摩托车扣留。
2014年11月24日斗门交警大队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公交决字[2014]第440404-2900119217号行政处罚单,对摩友处以2000元罚款。

在珠海斗门被扣摩托车后,信宜摩友阿生抱着一种悲愤的心情在珠海摩旅营的群里,痛诉自己的遭遇,是啊,驾驶花自己血汗钱买来的正规合法上牌的摩托车,证件手续全部齐全只是在省道经过就被扣车并罚款2000元,也许这两千元,只是制定如此恶法的官老爷们餐前的一道小菜,但它却是草根摩友们整整一个月的薪水,也许家中的老人在等着这些钱去购买救命的草药,也许待哺的婴儿还在等着这些钱去购买廉价的奶粉,作为珠海的摩友看到这些无不义愤填膺,群主森林及摩友哮天犬拍案而起,这个事情我们珠海本地摩友帮定了

很快珠海的摩友就开始行动起来,大家一起研究整个扣车处罚的全部过程,查阅国家,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份集摩友智慧,内容完整,法律依据充分的行政起诉书就写好,递交到斗门区人民法院,随即被受理,并定于2015年2月9日开庭

接下来就进入针锋相对的辩论环节
按照摩友们的既定方针,摩友哮天犬首先针对斗门交警的执法权限提出异议


在2014年11月20日对摩友的扣车现场,无任何执法人员向摩友本人出示执法证件,摩友们是在起诉斗门交警大队后,收到的交警答辩书中才了解到,扣摩托车的是斗门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在该答辩书中宣称是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摩托车的


摩友们提出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该条例已经明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执法的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未授权公安巡警部门来实施该条例,斗门巡警大队依据《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对本人实施行程强制措施查扣摩托车属于超越权限非法执法行为


斗门交警提出
他们是根据珠海市公安局的文件,说交警可以委托巡警执法查扣外地摩托车


摩友随即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斗门交警听到这个后顿时有些懵了,两个交警随即在现场猛翻一本厚厚的书
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提出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第四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履行以下职责:
(七)维护交通秩序;
第五条 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中依法行使以下权力:
(四)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摩友们随即提出
这里巡警的授权只是维护交通秩序与纠正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并没有授权扣押摩友的合法财产摩托车
并且珠海的道路条例只是授权给了交警没有给巡警,我们认为巡警是无权扣车的


关于执勤交警的辩论大概就是这些,至于法官怎样判定不知道



接下来摩友哮天犬又抛出个重磅炸弹
依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
二、公安部门设置检查站卡,需提出设站方案和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到下级人民**。
八、检查站卡工作人员,应分别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核发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和收费证。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一人一证,不得转让,工作时应予佩带。

根据以上规定摩友们要求:
1.斗门巡警大队出具经广东省级人民**批准的在省道365井岸桥西路段(本人被扣车地段)设置检查站卡的批准文书。
2.广东省人民**授权部门核发的检查证。证件上应有持证人姓名、照片、工作单位、证件号码、工作地点,一人一证(当时执勤的两位巡警)

当这个问题提出后,交警根本没想到还有这个规定,一下哑了
最后只提交了当时执勤的两位巡警的警官证(一个是特警,另一个是巡警)

摩友们当场就向法官提出,这不是规定的检查证,并且没有设置检查站卡的省**批准文书。

这个环节的辩论大概就这些,法官怎样判定不知道


在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提出质疑之后,开始进入对执法程序的辩论


摩友哮天犬提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事实情况:当日拦截我的不明身份人员没有任何人向本人出示任何证件。


斗门交警辩称
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声称按公安部的规定只要按规定着装即可不出示证件。


摩友哮天犬提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六十九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时应当遵守以下安全防护规定:
(一)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
事实情况:当日执勤人员并未按照要求穿着统一的反光背心,违反着装规定,同时也没有出示证件


斗门交警辩称
声称按公安部的规定只要按规定穿着警服,有警衔标志,警号标志即可不出示证件。


摩友哮天犬反驳:
按警察上路执勤的着装规范必须穿上反光马甲,这样就将这些警衔警号标示全部遮挡无法观察真伪,除非是没有按规定上路执勤的着装规。


关于没有出示证件的程序违法辩论内容大概就这些


接下来就是对执勤中告知义务的程序辩论


摩友哮天犬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事实情况:当日执勤人员没有按规定执法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交警辩称
根据执勤警察提供的执勤过程报告书可以证明已经告知了


摩友哮天犬提出:
事实情况是扣车现场从未有人告知本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以至于本人认为扣车就再也取不回来,才会有本人当时讲的“车我不要了”(在扣车过程中本人也一直是冷静的, 《执勤经过》也提及本人并无过激反应),如果现场人员告知了本人依法可以享受的权利我怎么会想到放弃自己花一万多元买来的合法财产


《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要求交警出具告知的证据,录音录像等

交警回答:
没有录音录像

关于告知义务的辩论大概就这些

另外在执法程序上
摩友哮天犬提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交通警察查处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应当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机动车驾驶人敬礼;
事实情况:当日不明身份的制服人员在拦下我车辆之后并未按规定向驾驶人敬礼,并且态度恶劣,直接有人拔出我车辆钥匙


斗门交警答辩书辩称:
敬礼与本案无关不做答辩,关于拔钥匙未提及


哮天犬提出
敬礼这是规定里警察上路执勤的一个必须的程序,没有做到就是程序违法

另外在摩友按照指示接受检查,执勤制服员态度恶劣,直接有人拔出我车辆钥匙,这是在《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中都没有的程序,当日执勤人员私自增加或减少都是程序违法。


同时摩友哮天犬提出: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条  需要设点执勤的,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临时选择安全和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放置要求驾驶人停车接受检查的提示标志,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
事实情况:当日不明身份的制服人员并未按照要求在距执勤点至少二百米处开始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警示灯,间隔设置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安全防护设备。违反以上规定


斗门交警答辩称:
与本案无关不做答辩,
但是在事先提交的答辩书中有提及在执勤点前方5米放置了查车警示牌及雪糕筒


哮天犬当场反驳:
这是警察上路执勤的一个必须的程序,没有做到就是程序违法



关于执勤交警的程序违法当庭辩论的大概就是这些内容

摩友哮天犬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扣押财物;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事实情况:上位法有明确规定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有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但现场不明身份的制服人员却违反上位法规定扣押了本人的合法财产摩托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事实情况:上位法有明确规定违法道路通行规定的处罚是“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斗门交警却采用下位法中明显与上位法相违背的条款对本人处罚2000元


斗门交警答辩书辩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和八十一条依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执法不违法上位法


摩友哮天犬反驳:
依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执法的前提条件,是地方法规的条款不能与上位法相违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
(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交警再次重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和八十一条依照《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执法不违法上位法



期待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有信心



 楼主| 发表于 2015-2-10 09:4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版面巡查 于 2015-2-10 12:12 编辑

2015摩友维权风云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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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09:5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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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0: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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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0: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必须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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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1: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犬哥,浩然正气,佩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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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1:0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支持你   这明显就是强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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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1:02:19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不得不顶。那些JC就是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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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1:04:29 | 显示全部楼层
为了摩权权利,坚决抵制这种持证的土匪行为,把事情弄大弄到各网站媒体,看看他们是怎么为人民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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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10 11:2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顶下呀!關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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