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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下面链接兄弟提供的信息!
https://www.motof.cn/thread-250645-1-2.html
请兄弟们进入下面链接查看修订条款:
https://www.stc.gov.cn/ZWGK/QT/TZGG/201406/t20140612_23400.html
请兄弟们按下述方式文明、有据有理反馈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请于2014年7月15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电话、微博等形式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反映或提交(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1006号市公安交警局法制科816室,邮编:518000;电子邮箱:jiaojingfzk@163.com;联系电话(传真):83162822(工作时间);新浪微博@深圳交警 ,@深圳交警政秘处)。
我已经邮件方式反馈如下了,供各位车友参考:
尊敬的深圳交警局: 你好! 就贵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订意见建议的公告已知悉,但相关条款意见反馈如下: 一、就制定《条例》的管理方及修订流程应尊重完全民意、完善流程 首先,在全国通用的交通安全法规框架下,任何比较法规新增的条款,需尊崇“有效管理”出发,而不是野蛮“懒惰执法”出发,应“以管代禁”。这是法律精神的原意,纳税人依法享受在中国道路上的权利,不管是飞机、机动车、电动车、自行车、手推车。 其次,就制定《条例》的深圳交警部门应具体至具体科室,明确该科室职责,处理民众在该法规上面的协商、法律研讨、修订事宜,并明确写入《条例》中,避免不同部门在法规制定、解释上的推诿。 再次,《条例》上需明确修订的具体流程,除了征求稿的公示外,需增加民众参与的论证环节,然后提交深圳人大审议后推出。 二、划定连通城市间的国道、主干道,例如107国道、深惠公路、莞深公路等等,允许摩托车通行,这是依法享有路权的法律原意,任何地方**、特区不得违背。原特区条例,是允许摩托车国道通行,进出来往城市。作为一名复古摩托车爱好者,我们依法享有路权,这个毫无争议。而我们对深圳禁摩,仍然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三、依据“以管代罚”的精神,对未造成交通违法行为的摩托车,在非国道上通行,维持原有处罚力度,即扣3分并罚款300元。新修订条款倡导重罚,不符合摩托车群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较小车同类型行为的处罚力度更重。法律精神一致,但处罚依据不同群体制定。 敬请收悉,并请回馈意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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