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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3号肥仔

(已补图)朋友捉到偷车贼 真是大块人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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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 07: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都恨偷车贼!但更恨那些不知所谓的人一日把那些图片一次次发上来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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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2: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要不:用牙签或者筷子慢慢插到他小鸡鸡的口里面!!
要不:用牙签插到他全部手趾脚趾甲中间,插深一点!!
要不:用铁锤+一字螺丝刀,然后放到膝盖上面,敲打,用铁锤把螺丝刀打进去,然后用手把螺丝刀一下一下翘,把膝盖翘起来!!
要不:用牙钳把全部牙直接拔出了,然后给他喝盐水!!
要不:把他鸡鸡的蛋放到台面上,用锤子慢慢一下一下锤它,不要爆,爆了没得玩!!
要不:把他的骨头打肿以后,帮他用药油猛擦猛擦!!第二天再打那位置,再擦!!
还有很多很多。。。留待你自己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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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17: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議當場廢了他,傷好了他還會繼續偷!教育?送派出所?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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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22: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是他犯法了,但现在是你们犯法了,还发证据上来,余下的……不说了,准备着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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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6 22:28:40 | 显示全部楼层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
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
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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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20:51: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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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21:00:16 | 显示全部楼层
该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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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23: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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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01: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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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05:4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左手6根手指~郁闷啊。
让他喝尿.吃屎.不来狠的.来恶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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