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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京摩友潘科良起诉禁牌不作为一审判决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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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5:19: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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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ymondhe 于 2017-1-3 15:20 编辑

法制没有那么容易到达的。

我更像个记录者,

用黑纸白字来记录这些点点滴滴。

——潘科良


      南京,号称“四大古都”、“十朝都会”。曾是最早将摩托车引进使用在国家邮政的地方,并将摩托车印制在中华民国邮票上发行全国,以此作为中国追求现代国家的宣传形象之一。
      那时的南京渴望摩托车,没有拒绝摩托车!


       从小就被教导称为“雄伟的南京大桥”的宣传画上,新中国的新气象展现出一条奔向理想社会的康庄大道,让摩托车自豪地成为驰骋其中的一员。
       那时的南京欢迎摩托车,没有拒绝摩托车!


       五十年代的摩托车在南京那可不是一般人想学就学,想骑就骑的。那是大中院校的天之骄子们才有条件机会去考取摩托车驾驶训练毕业证的。
       那时的南京想要摩托车,没有拒绝摩托车!



      南京在1979年就造出了个老摩友们无人不知的金城摩托车AX100。金城摩托曾创下中国摩托车行业技术出口之先河,全国摩托车出口量、创汇额列行业第一,出口量、创汇额连续五年位居中国摩托车行业首位的骄人业绩。
      那时的南京骄傲是摩托车,没有拒绝摩托车!


       然而,现在。南京现在拒绝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摩托车,拒绝南京市民以合法交通方式在南京的自由通行权。本来我还想跟以往一样,表达对南京摩友潘科良起诉南京公安交管局拒绝摩托车正当合法上牌的看法。但是,当我看到潘科良理性客观的讲述分析时,发觉我已无需多言。因为我问他:你是怎么看待这次起诉一审驳回的?潘科良是这样回答我的: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错误。在判决中,法院肯定了我提交的材料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要求的材料。但认为这些材料是不充分的。
       所以依据了三部法律规定:《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京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认可了摩托车在南京市区属于限制乃至逐步淘汰的交通工具。而这种认可没有引用这三个条例的具体条款。

       然而这种认可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冲突的。法院并未对被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与上位法相冲突的情况加以说明和认定,也未对我起诉书中其他理由加以说明认定。
       本案826日开庭后拖到最后才草率判决让人无法信服更无法接受。我将会在节后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此案继续努力。















 楼主| 发表于 2017-1-3 15:31: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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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6:27: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禁摩!!还我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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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19: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当然不会解释因为解释不了,在和谐社会内从来只有周管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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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3 21: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反对禁摩!!还我路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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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04: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每当看见这样的新闻心里莫名的起了提菜刀冲出去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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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08: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m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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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11: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官的钱多身子弱,驾驭不了摩托车,这几年就别指望还路权摩托车,等等习大大清完仓再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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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13:57:5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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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1 10:0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摩托车的排放尾气比小车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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